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重病投保+短期死亡,無法逃漏遺產稅

【故事背景】

王媽媽一開始像感冒,但久咳不癒,只到診所打針吃藥,直到咳血才到台北榮民總醫院斷層掃描,切片檢查確定為肺小細胞癌。因為肺小細胞癌是一種擴散很快的癌症,大部分的人發現時都已經是擴散期了,癌細胞隨著淋巴或血液到處轉移,醫生說如果不治療,生命只剩下半年左右。王媽媽接受化療的同時,在同年7月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保單,一次躉繳保險費3,000萬元。


不幸,王媽媽隔年過世,家人申報遺產稅,應納稅額為零。但是,台北國稅局重新核定,以王媽媽高齡且帶重病投保等由,將死亡日保單價值2,962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重行核定遺產總額為3,201萬元,補徵應納稅額496萬元,還加罰496萬元。王媽媽家人不服,最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家人反對保單課稅的理由】

王媽媽的家人(繼承人)提出以下3理由,反駁國稅局對保單課稅不合理。

推理一:這張投資型保單是經財政部核准的合法保單。

推理二:據財政部第09504540210號函釋內容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免稅規定係為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規定,故應受保險法之約束。依此函釋本保單可免稅,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推理三: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台北市國稅局將本保單納入遺產核課,未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辦理,顯然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

【法院判決課稅的理由】

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判決這張保單要計入遺產課稅,理由如下:

理由一:王媽媽投保時年齡為72歲,死亡時距投保日期僅間隔8個月餘,而且投保時已經罹癌且在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衡諸經驗法則,對死亡果結果較諸常人有顯著的預見可能性,該死亡結果自難認係「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以不符合保險法精神,所以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免稅優惠。

理由二:一次躉繳保費3,000萬元,卻只得到身故保險給付2,971萬元。這張保單與保險制度在於以小額資金集中眾人力量,以預防少數人因突發事故難以承擔之危險為目的不符,有違保險之終極目的,顯然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理由三:這張投資型保險契約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屬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該按保單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併入遺產課稅。

法院結論:綜觀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等因素判斷,顯係基於減輕稅捐負擔目的,濫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選擇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法律形成,將應為被繼承人遺產之現金(應稅財產),利用投保方式轉換為保險給付(免稅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及移轉財產,本案應該按保單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併入遺產課稅。

【心得】

一、財政部於102年1月18日發文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將本文提到的王媽媽案件列為保單實質課稅參酌案例,並列出參考6大特徵:1.重病投保、2.躉繳投保、3.鉅額投保、4.短期投保、5.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二、本案保單實質課稅的3大主要原因

1. 王媽媽投保時為高齡、且帶重病投保,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112條精神。

2. 躉繳保費3,000萬元,保險身故保險金只有29,707,690元,違反保險精神。

3. 王媽媽投保的保單屬於投資型的保險商品。

三、購買保單並不會引發查稅,但是死亡前的帳戶資金移轉紀錄,卻是國稅局的查稅對象。只要稽徵機關覺得遺產稅申報有異,國稅局可以發文向銀行調閱王媽媽的帳戶進出明細,銀行不能拒絕低提供。本案中,王媽媽的保費是從合庫帳戶給付3,000萬元,自然會留下付款事實,國稅局進而發現逃稅保單的存在。

四、王媽媽家人舉證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於96年的報導,向法官陳述投資型保單應否課稅尚無定論。但法官認定王媽媽生前帶病躉繳保費投保,顯係濫用保險機制藉以規避遺產稅,就稅法上自應否認其合致性。

五、王媽媽家人還是不服判決,又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王家並未具體說明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六、建議日後類似本文所述重病投保又短期死亡案件,繼承人應該主動申報單為遺產,以免遭致補稅加罰,更不須耗費訴訟費用與時間。

七、雖然保單若符合短期死亡狀況,很容易遭實質課稅,無法避免遺產稅。但是,目前台灣的遺產稅並不高(現行稅率10%),節稅並非重點,分配遺產才是重點。因此,保單可以透過指定受益人,將現金分配給特定的對象,比遺囑更有執行力,這是目前保單的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林嘉焜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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