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大陸嚴查個人外匯資金分析

台商不可利用大陸居民每人每年5萬美元自由購匯額度,將大陸境內人民幣資金分拆購匯再匯往境外。

隨著去年第4季人民幣趨貶,加上台灣的銀行人民幣定存利率遠高於大陸,大陸台商個人無不想盡辦法,把存在大陸境內的人民幣匯往境外,常見手段是透過大陸當地銀行的提款卡,回台灣後直接在銀行ATM機上領出現金,或是想辦法找大陸當地朋友當人頭,利用大陸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購匯不需審查,也不需理由的額度,把手邊的人民幣現金轉成美元後匯回台灣。

外管局去年先是對利用銀行提款卡在境外直接領取現金的行為進行設限,規定每張提款卡每年在境外領取的現金,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同時還對個人外匯資金進出大陸進行嚴控,因為擔心資本外逃,所以針對個人把資金匯出大陸更為謹慎,並去年的最後一天針對個人外匯資金進出大陸進行專項規定。


2015年12月31日,外管局發布了4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點在建立個人外匯資金異常監測系統,過去,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大陸本地居民每年有5萬美元額度可無需理由就進行結匯或購匯,但如果是外籍個人,雖然也是每人每年5萬美元額度可自由「結」匯無需理由,但如果是「購」匯,就必須提交相對應證明文件。

一如本文一開始所說,許多人借用他人做為人頭進行購匯,將人民幣換匯為美元後匯往境外,所以49號文直接規定,對存在借用他人額度辦理結售匯行為的個人,將直接列入「關注名單」,也就是成為外管局高度監控的黑名單,其實早在2009年的56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就已經針對個人分拆結、售匯的行為進行過規定:

1、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在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五個以上的不同個人,收款人進行結匯。

2、五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3、五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帳戶。

4、個人在七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帳戶五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5個以上個人,在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

5、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至五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同一個人的五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帳戶。

6、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台商要特別注意第五點,就算是直系親屬間將資金劃轉進行結、購匯,也會被列入「關注名單」,雖說被列入「關注名單」並不會就被外管局暫停個人辦理外匯交易和匯款業務,但在當年及往後的兩年內,如果要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就必須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和其他證明材料才可以在銀行櫃檯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經濟日報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 企業融資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 耿悄然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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